(2017)吉070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小亮与松原市宁江区熊出没儿童摄影工作室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亮,松原市宁江区熊出没儿童摄影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于小亮,男,汉族,1990年3月4日生,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熊出没儿童摄影工作室地址:松原市江南铂金公馆我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小亮诉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熊出没儿童摄影工作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作出松劳人仲字(2017)第07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元。该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作出松劳人仲字(2017)第070号仲裁裁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