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晓芳诉朱平、崔玉洲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芳,朱平,崔玉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民初第4354号 原告:张晓芳,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朱平,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占市。 被告:崔玉洲,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张晓芳诉被告朱平、崔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晓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已减半),由原告张晓芳承担。 审判员 韩 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宏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