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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晓芳诉朱平、崔玉洲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芳,朱平,崔玉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民初第4354号 原告:张晓芳,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朱平,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占市。 被告:崔玉洲,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张晓芳诉被告朱平、崔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晓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已减半),由原告张晓芳承担。 审判员 韩 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宏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