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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翟中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负责人翟中新,经理被保全人北京飞龙顺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英民,经理申请保全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飞龙顺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北京飞龙顺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北京飞龙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乐陵市花园镇政府三屯社区村委会债权40万元,期限自2017年9月日至2020年9月日(该款项由花园镇两区同建专户保管)。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荣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