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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52号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渔渡镇。被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镇巴县。被告王某,男,住陕西省镇巴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于当日向原告黄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黄某某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再次向原告黄某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九月书记员 李雪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