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31号原告:李某,男,1958年5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59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常继竞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陈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