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100号原告:郭丽,女,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XX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该公司法务。原告郭丽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郭丽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丽负担。审判员 高 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宫清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