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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西春与董兆勇、济南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西春,董兆勇,济南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491号原告秦西春,女,生于1964年6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董兆勇,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周炯,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西春诉被告董兆勇、济南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西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所诉被告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属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依法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孙立芳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