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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任海斌代理审判员  杨斌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