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3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6时许,惠东县公安机关在惠阳区看守所路口抓获被告人王某,当场在其驾驶的摩托车(无悬挂车牌)油箱左边储物袋内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98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毒品移送清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2017年3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路口抓获被告人王某,当场在其停在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无悬挂车牌)油箱左边储物袋内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经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98克)及手机1部,并在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后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抽样提取笔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在逃证明;视频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本案缴获的毒品、摩托车及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学全审 判 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古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