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华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华,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成都合辉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7行初204号原告杨志华,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合辉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华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佳人民陪审员 吴茂超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