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典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典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516号起诉人:高典本,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宝坻区。2017年8月29日,本院收到高典本的起诉状。起诉人高典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以下简称二四七大队)向其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2217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高典本系1993年从二四七大队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津政发[2006]53号)的规定,二四七大队应当向其支付住房补贴,但起诉人经与二四七大队多次沟通后均未得到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高典本于2017年6月29日起诉二四七大队至本院,要求判令二四七大队支付其住房补贴221738元,本院作出(2017)津0115民初5786号民事裁定书对其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津01民终5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起诉人高典本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典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克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祥玲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