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盛万琴与高文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万琴,高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异56号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住所地:磐石市前景路***号。负责人:王国良,行长。申请执行人:盛万琴,女,1971年6月1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高文秀,男,1966年2���17日生,住磐石市。本院在执行盛万琴申请执行高文秀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称,2011年5月30日,农业银行与磐石市财政局签定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农业银行与宝山财政所于2011年9月5日发出通知,明确将高文秀的直补款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在高文秀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农业银行扣划直补款来偿还贷款。现在高文秀没有偿还贷款,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农业银行不能扣划该笔贷款,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此账户的冻结。案外人农业银行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协议。2、财���直补资金质押登记通知书。本院查明,盛万琴与高文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文秀通过财政直补资金账户为6***8中的两笔,分别为1716.60元和1961.82元,此款冻结后,农业银行无法扣划贷款人高文秀违约后不按时偿还借款的质押资金。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高文秀两笔直补财政资金的冻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农业银行与磐石市财政局保证金质押合同,被执行人同意用财政直补款偿还贷款,约定被执行人用金钱质押的方式保证案外人享有在第三人违约不能还贷时,案外人农业银行有权在被执行人开立的账户6***8中划款。现法院冻结该账户中的存款,案外人质押权益无法实现。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冻结的高文秀6***8账户中的两笔资金,分别为1716.60元和1961.8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洪 玲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