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丘吉华、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吉华,林青,谢春梅,凌辉育,何善贞,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丘吉华,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青,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春梅,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凌辉育,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国税局干部,住上杭县,原审被告:何善贞,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审被告: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B4-04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6337971-2。法定代表人:丘吉华,总经理。上诉人丘吉华因与被上诉人林青、原审被告谢春梅、凌辉育何善贞、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丘吉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丘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李小东审 判 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聪聪书 记 员 陈其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