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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应才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才,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092号原告:杨应才,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瑾,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北段河南省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原告杨应才与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钰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