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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与被告陕西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刘宁、西安海纳集团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陕西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刘宁,西安海纳集团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472号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住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园山街*号。法定代表人:范满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51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志,职位不详。被告:刘宁,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太白南路189号西安铁路学院家属院3号楼。被告:西安海纳集团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建华路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孙鲁秦,职位不详。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与被告陕西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刘宁、西安海纳集团善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净化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9156元,减半收取计4578元,由原告靖江市双鑫空调���化设备厂负担。审判长  李军安审判员  张 彬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