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振丽、刘丽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振丽,刘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范振丽,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丽敏,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范振丽诉刘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自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