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天锦、赵兴芬等与杨培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锦,赵兴芬,杨培富,杨培全,杨培友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449号原告杨天锦,男,1950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宇梅,系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赵兴芬,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被告杨培富,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培全,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被告杨培友,男,37岁,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锦、赵兴芬诉被告杨培富、杨培全、杨培友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锦、赵兴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锦、赵兴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锦、赵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天锦、赵兴芬承担。审判员 袁熙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余书记员 任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