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康志海与张文瑞、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海,张文瑞,石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710号原告:康志海,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张文瑞,男,60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石海军,男,41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康志海与张文瑞、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康志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康志海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云江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