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与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441号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法定代表人:李湘。委托代理人:李向春,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明,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古力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原告已预交2220元),由原告罗定市金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宝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