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跃、宋新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跃,宋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潘跃,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暂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宋新伟,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暂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潘跃与宋新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跃申请被执行人宋新伟依据(2016)津0103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新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新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社保信息。至今,被执行人宋新伟未向申请执行人潘跃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依法终结(2016)津0103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于法有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一)条金钱给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