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屈梓波、叶洪平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梓波,叶洪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梓波,曾用名屈勇,绰号“膘子三儿”,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4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2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7年4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被告人叶洪平,绰号“平儿”,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7年3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梓波、叶洪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梓波、叶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3时许,王某(另案处理)因其妻子的事欲教训被害人黄某1,遂邀约被告人屈梓波、叶洪平、张某2(另案处理)及绰号叫“野猪”的男子(另案处理)给其帮忙,王某、“野猪”、叶洪平、张某2等四人在永定城区中天大厦后的一巷子口将黄某1控制,并乘坐屈梓波驾驶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将黄某1带至永定区阳湖坪工业园附近的一河边,后五人用皮带将被害人黄某1的双手反绑,并用脚、石头和拳头殴打黄某1,造成黄某1轻微伤,在黄某1主动给王某2万元私了后,王某等人才离开。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梓波、叶洪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屈梓波、叶洪平定罪量刑。被告人屈梓波辩称:因其没有参与殴打、捆绑被害人,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3时许,王某(另案处理)以被害人黄某2与王某的妻子张某1通奸为由,邀约叶洪平、屈梓波、张某2(另案处理)及一名绰号“野猪”的男子(另案处理)欲教训黄某1,王辉用张某的微信将黄某2骗至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中天大厦背后的巷子口后,王某、叶洪平、张某2及绰号“野猪”的男子控制住黄某1,并将黄某1强行带上被告人屈梓波驾驶的无牌现代越野车,王某要求屈梓波将车开到禾家村去,屈梓波以路远为由不去,后决定去阳湖坪工业园。屈梓波驾车行驶到永定区阳湖坪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外面的河边后停车,王某等人将黄某1拉下车,王某、屈梓波等人用皮带将黄某2双手反绑、并用树条、脚、拳头等对被害人黄某2进行殴打,造成黄某2轻微伤。黄某1不堪被打,提出由其赔偿2万元私了,王某同意后就停止殴打黄某1,后黄某1向其弟弟黄某3求救,由黄某3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给王某、屈梓波各转账一万元后,王某、叶洪平、屈梓波、张某2等人才离开现场。2017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叶洪平主动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阳湖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叶洪平到阳湖坪派出所主动投案;2017年4月7日9时许,民警在永定区七天七夜网吧将被告人屈梓波抓获。2、照片5张证明,被害人黄某2报案后民警发现其双手被皮带反绑,身上有泥巴,头部受伤流了血。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张某3)公(刑技)鉴(法)字[2017]0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2损伤评定为轻微伤。4、辨认笔录证明,黄某2辨认出王某就是带人将其打伤的人,张某1就是与其发生关系的女子,屈梓波就是开车的司机,也参与了殴打自己;叶洪平辨认出张某2;屈梓波辨认出王某就是叫其帮忙的人,叶洪平就是给王某帮忙的其中一个人。5、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方位情况。6、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黄某3给微信名为独狼的帐号转账1万元,给微信名为烟起落泪的帐号转账1万元。7、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屈梓波、叶洪平的基本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屈梓波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系吸毒人员。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屈梓波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4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2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叶洪平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的妻子,王某是2017年3月4日21时许从她出租屋门口把黄某2带走的,王某带人将黄某2打伤是事实,不清楚是否敲诈勒索了黄某2。11、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黄某2是他亲哥哥,2017年3月5日0时30分左右,黄某2的妻子跟他说黄某2在张家界被人戴笼子了,现在被人打了,让他马上打2万元钱给黄某2,他就通过电话跟黄某2确认后,就给微信号叫“独狼”和“烟起落泪”各转了1万元。12、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明,他是今年正月初八从泪罗来到张家界市内老航校打工,每天晚上没事就用手机玩微信。2017年2月20日前的一天晚上通过微信里面的附近人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叫“一生何某”的女子,“一生何某”说是张家界乡下的,现租住在市内,两人还通过微信搞了视频聊天,聊了约3个晚上后,第4个晚上9点多钟他就约“一生何某”在市内北正街建设银行门口见了面,当晚还在澧水河堤上散步,然后就各自回家了。之后3天他们天天通过微信聊天但没见面,第四天,他用微信约“一生何某”到外面开房(指发生性关系),“一生何某”说没必要到外面开房,到她的出租屋来就行。当晚10点左右他就去了“一生何求”位于北正街巷子里一出租屋一楼家里,在出租屋里和“一生何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给“一生何某”100元钱,之后就回去了。约过了4、5天,也就是2017年3月4日晚上9点多,他打开微信,见“一生何某”给他发了很多信息,他就回信息说下班了,并问她想吃啥给她带过去,她马上就回了他的信息,叫他带一盒蛋炒饭和一瓶水。当晚约11点钟,他来到“一生何某”出租屋处的小巷子口就见“一生何某”站在那里等他,他刚走近,这时旁边就过来5个男子把他围住,强行把他按在地上,其中一名比较年轻的男子把他嘴巴打了一巴掌,并叫他不要说话不要动,有两个人在他身上摸了一下但没拿他的东西。约过了3分钟,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停在他们面前,他被强行拉上了车子。“一生何某”没上车。当时车上加上他共6个人,前排2名,后面4名,有2名把他的手反在背后抓着的,在车上他们都没说话,车子开了约10分钟来到一个小加油站,他们给车子加了100元钱的油车子慢慢从市中心朝市郊开去了,大约开了半个小时他见来到高速入口处但车没上高速,而是朝一条乡道开去,车子开了约5分钟,前面没有路了,周围没有灯,他们就把车停下了,把他从车上拖下来,并把他的皮带解下来捆住他的手,叫他蹲在地上,这时他们5个人就围着打他,是用石头、木棒、脚踢的方式打他的。他们打了约10多分钟,没一个人和他说话,他被打的受不了,就主动说赔10000元钱给他们,叫他们放过他,他们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又把棒扬起来准备打他,他就又主动说赔20000元,他们就答应了,也没再打他了。但他身上没现金,他就给弟弟黄某3打电话,黄某3就给他借了20000元钱,他弟弟通过微信分两次把钱转给他们两个微信号上的。他们收到钱之后就驾车离开了,走的时候他叫他们把捆在手上的皮带解一下,他们不肯,他就从地上捡起手机和钱包爬了起来,用手机打110报警。13、被告人屈梓波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初一天的上午10时许,王某给他打电话,讲把他的车子用一下,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他问王某还要不要用车,王某叫他等电话,并说他媳妇和别的男的有不正当关系,晚上把人捉到后就给他打电话。到了晚上8点多钟,王某打电话说把人捉到了,叫他把车开到永定城区中天大厦后面的巷子里,他开车到那里后,看到王某、“平某”、“西”、“野”四个人把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捉到的,他们把捉到的男子带上了他的车,当时王某是坐在副驾驶上的,“平某”、“西”“野猪”坐在后面把被捉到的男子夹在中间的。一上车,被抓住的男子就说这个事就出点钱私了。他们都没有理睬,车子一发动,王某就说要把人送到西溪坪办事处禾家村,他讲去禾家村路烂,又远,不去,叫王某另外选个地方,王某就要到工业园去。然后他们就从永定城区中天大厦后面巷子出发,沿城墙路到了凤湾路口,过了凤湾大桥到了一中,经鸬鹚湾大桥到火车北站,再到阳湖坪工业园。车子在老院子对面的加油站加了100元钱的油,他把车子沿工业园公路往前开,车开到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旁边公路尽头,到了澧水河边上,他就把车子停下来了,他们叫那个男子下车。那个男子不肯下车,他和“野猪”在车上向那个男子屁股上踢了一脚,该男子就下车了。他们几个人把那个男子围在中间,王某就喊那个男子跪到,他就对王某讲不要让跪,跪了性质就变了,该男子就没有跪,坐在地上的。王某在附近找了一根约一米多长大拇指粗的棍子打该男子的腿,王某把该男子的皮带取出来,他们叫该男子趴在地上,并把他双手反在背后,王某就用皮带捆,当时其他人都把该男子按到的,王某捆好后,他看没捆紧,就再捆了一遍,捆好后,那个男子就一直趴在地上的,王某又打那个男子,边打边问该男子是怎么认识他老婆和发生性关系的,男子都交代了,他和王某就用手机给该男子录音了,这个过程持续了约一个小时。该男子又主动对王某说,不要打他,给他们点钱私了。该男子说他做错了,愿意给补偿。该男子主动说,要给王某四五万元钱。他当时听了就对王某说赔四五万元是不现实的,意思就是该男子晚上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钱。听他说了以后,王某就叫那男子赔一两万元钱。王某就把该男子踢了一脚,该男子就说给王某赔两万元钱,这个事就这么私了了,王某同意了。王某就问该男子,钱怎么搞来,该男子就说他没有钱,但可以叫他老婆从银行把钱打到他们的银行卡上,他们要求微信转账。王某就讲把钱直接转到自己的微信上,但王某的微信只能收一万,王某让他用微信收一万元钱,刚开始他不同意,后面才答应,王某就用他的微信把一万元钱收了,钱收到之后,他们丢下该男子走了。走的时候也没有把绑在该男子手上的皮带解开。14、被告人叶洪平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初的一天,王某给他打电话叫帮忙取下账,他就讲可以,到了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王某及其老婆张某1到他这里来了,王某又打电话把张某2(小名叫西)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叫到了他房间里,他们先是在房间里玩,天快黑的时候,王某就叫他们都到张某1的租房里去,他们在租房里等了一个多小时,他有事出去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王某又给他打电话,说是账主子来了。他就过去了,一个手里提着一个盒饭的四十多岁的男子和张某1打招呼,王某讲“就是他”。他就和老表张某2及那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把那个男子围住,他先从后面把那个男子的脖子抱住,张某2就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把和那个男子的手捉住,他就松开了也去捉住那个男子的手。这时王某上去就把那个男子的头部打了几拳,张某2也把那个男子打了几巴掌。王某就问那个男子晓不晓得为什么事捉他,那个男子讲知道,不该跟你老婆聊微信,这时他就明白了,王某是来找别人麻烦的,原因是王某的老婆张金月跟被捉住的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时张某2把被捉的男子的身上搜了一下,但没有搜到什么东西,王某就打电话,过了约5分钟一个约三十多岁的男子开着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来了,他们几个人就把那个男子弄上车了,王某坐在副驾驶,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坐在左边,他坐在右边,张某2和被捉住的男子坐在中间,张某2挨着他坐的。车子开到了阳湖坪工业园,在一个公路的尽头,车停了下来,他们都下车后,王某就把那个被捉的男子拖下车,和那个司机一起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他和张某2以及不认识的男子站在旁边看,没有动手。当时王某和那个司机还捡了地上的石头打被捉的男子,打了几分钟后,那个男子就趴在地上,身上血也有,泥巴也有,这时那个司机就跟王某讲把那个男子的身份证拍个照,并用手机录音。接着王某就问那个男子是怎么认识他老婆的,那个男子就把认识王某的老婆全过程、见了几次面、发生过性关系的事都讲了,讲完后,那个司机把被捉住的那个男子的双手用那个男子自己的皮带捆在背后。王某和司机又打了那个男子,他和张某2、还有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就坐到车上去了。这个时候他听见被捉住的男子在地上说不要打了,愿意赔钱把这个事私了。那个司机就问愿意出多少钱,被打的男子就讲给20000元,王某和那个司机就没有打了。当时被捉的男子身上没有钱,就要求给家里人打电话打钱过来,王某就同意了,接着那个男子就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这时候他就从车上下来跟王某说这个钱拿不得,拿了钱,性质就变了,王某不听他的,他就又回到车上坐着了。过了约一个小时,被打的男子家人通过微信把两万元钱转了过来,王某和司机就上车了,他当时看见那个男子还趴在地上的,手没有解开,满身都是血和泥巴。他们开车到了城里后,王某就在“子舞楠庭人文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开好后,王某开车的那个朋友就开车走了,他们四个人就到了五楼的房间里,在房间里王某跟他们说一个人逮1000元钱买衣服,他就说不要,王某也就没有跟他给,之后王某通过微信给张某2和不认识的男子一人转了1000元钱,那个开车的是否给了钱,给了多少他不清楚,后来他们从房间出来分开走了。王某的微信号叫独狼。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梓波、叶洪平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2,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且屈梓波、叶洪平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屈梓波辩称“因其没有参与殴打、捆绑被害人,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屈梓波在公安机关侦查时的供述证明其参与了捆绑、殴打被害人,且与被告人叶洪平的供述及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屈梓波参与了殴打、捆绑被害人。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屈梓波、叶洪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洪平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梓波具有的量刑情节:有殴打情节。被告人叶洪平具有的量刑情节:1、有殴打情节;2、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梓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二、被告人叶洪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向 延 忠人民陪审员 郑 慧 玲人民陪审员 屈 锦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兰田小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款: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