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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6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8月28日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5618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至借款及逾期利息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