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孙英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孙英强,刘丽萍,刘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41号,注册号360830120000743。负责人贺福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英强,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永新县,被执行人刘丽萍,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永新县,现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刘立生,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永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孙英强、刘丽萍、刘立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3223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3.322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30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贺恩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贤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