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7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六安市裕安区财政局公务员,住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金寨县教育局干部,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