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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7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六安市裕安区财政局公务员,住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金寨县教育局干部,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