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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祝丽与姚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丽,姚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祝丽,女,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姚宝贵,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祝丽与姚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责令被执行人姚宝贵向申请执行人祝丽偿还借款本息3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宝贵于2017年9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元,直到付清为止。现和解正在履行中,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