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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448号原告: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48408J。法定代表人:王万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维,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重庆志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