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兴涵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0264-3。法定代表人:王世娓,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占元,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何某,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何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行审111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753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63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8.46元)。因冻结金额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予划拨。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行审110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