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潘元亮与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元亮,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潘元亮,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西城委。被执行人: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隋焕新,校长。本院在执行潘元亮与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