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蒲春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春华,XX,苏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蒲春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苏怀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巴中市平昌县。申请执行人蒲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苏怀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州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紫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