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787号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工业园区3号。法定代表人毛进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包头市陆海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文娟审 判 员 王敬渊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