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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兴良、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良,徐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50号申请人张兴良,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徐金水,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张兴良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徐金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金水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金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5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