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英歌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英歌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英歌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广学,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4288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详见财产调查表)。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