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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永贵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贵,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740号申请人宋永贵,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杨波,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宋永贵为与被申请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杨波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波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波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宋永贵的汽车。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宋永贵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