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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庄克思、叶元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克思,叶元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庄克思,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叶元存,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克思与被执行人叶元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庄克思的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故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元存名下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南大道151号的不动产,本案受偿24246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庄克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德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