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家祥、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家祥,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江家祥,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江家祥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