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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敬涵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敬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敬涵,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2014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敬涵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敬涵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林敬涵酒后驾驶号牌为黑E1S1**黑色东南牌轿车沿肇源县奋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奋斗路与北环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遇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E6H3**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巡逻民警当场将林敬涵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林敬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3mg/100ml。后被告人林敬涵与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对被告人林敬涵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敬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单原件及复印件、吸毒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车辆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王某、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敬涵的供述与辩解;(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399号鉴定文书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敬涵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敬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敬涵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敬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八天,刑期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