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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昌生、胡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生,胡斌,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胡昌生,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胡斌,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娟,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象山县。胡昌生与胡斌、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胡斌、郑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胡昌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斌、郑娟归还执行款110000元及延期期间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斌、郑娟已支付执行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205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1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昌生于2017年9月1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82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