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蓝玉轮与蓝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玉轮,蓝明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383号原告:蓝玉轮,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田兆,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明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蓝玉轮与被告蓝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蓝玉轮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蓝玉轮以其与蓝明金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玉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玉轮负担。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