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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762-1、6763-1、6764-1、6768-1、6775-1、6776-1、6777-1、6778-1、6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刘建周、张付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周,张付合,吴荻,张学平,王林鹏,王先军,李海涛,楚合磊,赵安果,泛高(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762-1、6763-1、6764-1、6768-1、6775-1、6776-1、6777-1、6778-1、6791-1号申请人:刘建周,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申请人:张付合,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申请人:吴荻,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申请人:张学平,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户。申请人:王林鹏,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号。申请人:王先军,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号。申请人:李海涛,男,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号。申请人:楚合磊,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职工,平度市号。申请人:赵安果,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职工,山东省曹县号。被申请人:泛高(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环路32号。法定代表人崔英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周等九人与被申请人泛高(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泛高(青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