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铜山县某某某联社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某某某联社,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577号申请人执行人:铜山某某某联社,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号。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运新河以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78号1358。本院在执行铜山某某某联社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应支付给铜山某某某联社款项等合计民币29999932.28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铜山某某某联社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高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并扣划其13562元。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的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并查封其车辆。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名下网络银行、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6、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高压循环流化订锅炉为抵押设备并被多家查封不予处置。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户籍情况进行查询。8、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9、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被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