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伟功、李连臣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功,李连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功,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臣,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功因与被上诉人李连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李连臣在一审庭审时称本案所借款项为程新华房地产开发所用,其通过两次转账(分别为80万元、10万元)和一次10万元现金的形式将款项支付给程新华,程新华将开发的楼盘出售后再返回向李连臣的借款。二审中李连臣提供的证据显示李连臣将款项支付给了李亚北和申付山,李连臣与李亚北系叔侄关系。李连臣与程新华之间是否存在本案借款的支付关系,事实不清,应予以核实。二、程新华与李亚北是否存在过债权债务关系,该事实不清,应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伟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贞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