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谢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平,谢世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94号原告周小平,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谢世君,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君,浙江省宁波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平诉被告谢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周小平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2017年9月1日,原告周小平以双方和解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审判员 王阳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