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学全、汪翠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全,汪翠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全,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汪翠言,女,生于1978年4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687号张学全与汪翠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汪翠言的银行存款用于清偿部分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68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煜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