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德明诉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3行初23号原告金德明,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8号。本院在审理金德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金德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德明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