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盛福海(哈尔滨)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恒盛福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恒盛福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盛福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黑010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鸣辉审 判 员 徐大庆审 判 员 路 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占鹏书 记 员 李思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