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传年、叶国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年,叶国妙,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马传年,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9********,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盐灶村***号。被执行人:叶国妙,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8********,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梅山村***号。被执行人:郑强,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8********,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上七市村**号。申请执行人马传年与被执行人叶国妙、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马传年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执行人叶国妙负担,申请执行费328元,被执行人郑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郑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执行人叶国妙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叶国妙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JB067**已被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予以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7日,经举报抓获了被执行人叶国妙,因其患有严重高血压而无法关押,2017年8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并向其了解俩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017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郑强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国妙、郑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