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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某与魏某1、魏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魏某1,魏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902号原告:毛某,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魏某1,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魏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原告毛某诉魏某1、魏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翔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