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毛某与魏某1、魏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魏某1,魏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902号原告:毛某,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魏某1,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魏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原告毛某诉魏某1、魏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翔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