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海燕,闵凡胜,王连国,相焕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驻地。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闵凡胜,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王连国,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相焕战,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庄区信帮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海燕、闵凡胜、王连国、相焕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燕、闵凡胜、王连国、相焕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偿还借款45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训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