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喜保与毛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保,毛新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31号原告:李喜保,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新杰,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保与被告毛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保撤回对被告毛新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