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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喜保与毛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保,毛新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31号原告:李喜保,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新杰,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保与被告毛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保撤回对被告毛新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