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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356号原告: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建军,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新郑市郭店镇郑新公路东侧(前时村)。法定代表人:高卫星。原告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93元,减半收取计8197元,由原告郑州市同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靳 军